6月12日,常州市人大常委會召開新聞發布會,介紹《常州市兒童友好城市建設條例》相關內容。該《條例》將于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是全國首部以“兒童友好城市建設條例”命名的地方性法規,梳理整合了現行有效的政策措施,總結固化了常州市兒童友好城市建設工作經驗和先進做法,以法規形式凝練出兒童友好城市建設的“常州模式”。
《條例》分為六章、共四十八條,緊扣國家《關于推進兒童友好城市建設的指導意見》提出的五大友好要求,強化兒童友好空間建設,補齊兒童公共服務和發展環境短板,系統構建兒童友好城市建設制度體系,確保在法治軌道上有力有效推進兒童友好城市建設。
明確兒童友好城市建設的責任主體
兒童友好城市建設涉及行業多、領域廣,需要建立黨委領導、政府主導、部門協同、社會支持、人人參與的工作格局,凝聚全社會推進兒童友好城市建設的合力。《條例》明確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兒童友好城市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計劃,建立健全兒童友好城市建設協同推進機制,保障兒童友好城市建設的財政投入;明確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以及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推進兒童友好城市建設的職責任務;明確其他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兒童友好城市建設工作;鼓勵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參與兒童友好城市建設。
強化兒童友好城市建設規劃引領、標準引導
《條例》明確市、縣級市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應當組織編制兒童友好城市建設規劃,并明確了兒童友好城市建設規劃的重點內容。同時,還要求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兒童友好城市建設規劃,編制實施方案、制定年度計劃。此外,《條例》明確市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組織市場監督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教育、公安等部門,制定本市各相關領域的兒童友好建設標準、導則。通過標準引導,強化兒童友好城市建設的科學化、標準化、規范化;鼓勵社會團體和企業制定兒童友好建設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
突出兒童友好空間建設要求
《條例》特別強調要在城市更新中完善建設兒童友好空間。在公共服務設施建設上,明確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組織推動兒童圖書館、自然博物館、科技館等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加強對兒童使用頻率較高的公共服務設施的適兒化改造;明確口袋公園優先配置兒童活動場地,綜合公園和有條件的社區公園配套建設滿足全齡兒童需求的戶外活動場所和游憩設施,郊野公園應當適當配置休閑游步道、自行車道、自然體驗點等游憩設施;在出行空間建設上,明確推進街區、社區慢行系統的建設和完善,方便兒童到達學校、社區公園或者其他服務設施;在兒童友好社區建設上,明確配建與常住人口規模相適應的兒童服務設施,推進社區服務站、文化活動站等設施的適兒化改造,增設兒童游樂場地和體育運動場地。
加強兒童公共服務供給
生命早期1000天被世界衛生組織定義為人的生長發育“機遇窗口期”,這1000天,不光是兒童智力發育的關鍵期,也是人格發展、心理發展關鍵期,影響人的終身發展。《條例》聚焦生命早期1000天,要求衛生健康、教育等部門和婦女聯合會建立健全兒童早期發展工作機制,通過入戶指導、組織公益活動和親子活動、家長課堂以及開展線下指導服務等方式,推進科學育兒指導服務便利可及;明確設置社區托育點,支持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園區等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務,滿足幼兒家庭常見的“臨時托”需求,探索雙職工家庭“帶娃難”的破題之路。此外,《條例》明確加強兒童公共文化服務供給,要求公共文化設施及相關服務項目,按照規定對兒童實行免費或者其他優惠;明確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和寒暑假等,學校應當按照本市規定將體育設施和場地向兒童開放。
營造兒童友好發展環境
《條例》圍繞營造良好家庭環境,明確政府應當推動家庭家教家風建設,教育行政部門、婦女聯合會應當協同推進家庭教育指導服務體系建設;明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家庭教育和監護責任。圍繞營造友好的社會環境,明確全社會應當樹立關心、愛護兒童的良好風尚,保護兒童合法權益,優化兒童成長環境;鼓勵、支持和引導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開展有利于兒童健康成長的社會活動和服務。圍繞營造安全的成長環境,明確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構建兒童安全風險防控、應急處置體系;要求相關部門和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建立涉及兒童的安全風險排查機制。
構建兒童友好城市建設保障和監督體系
為保障兒童在社會公共事務、社區事務、學校事務、家庭事務中的知情權、表達權與參與權,實現“一米高度”看世界,《條例》明確建立兒童參與機制,并要求市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制定兒童參與工作的具體辦法;設置了兒童影響評價制度、兒童友好城市建設評估監測機制等探索性規定;此外,基于兒童友好城市建設的綜合性、系統性,《條例》強化了政府和人大的監督職責,明確政府應當加強對兒童友好城市建設工作的監督檢查并定期向人大報告兒童友好城市建設情況,同時鼓勵社會各方參與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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